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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平度市贸易城程飞水暖管件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357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平度市贸易城程飞水暖管件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平度市贸易城程飞水暖管件商店;李卫良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港北工业园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张东琳,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平度市贸易城程飞水暖管件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贸易城瓜子市场北。

经营者:李卫良。

被执行人:李卫良,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贸易城程飞水暖管件商店、李卫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25.00元,执行费53.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卫良名下存款10278.00元。

扣除执行费53.00元,向申请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0225.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61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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