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10号之一 原告:刘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华胜,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璐与被告胡华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收到原告刘璐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