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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郎溪县润福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宿迁市洋河镇琼池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执19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郎溪县润福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宿迁市洋河镇琼池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194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润福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宿迁市洋河镇琼池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执行人郎溪县润福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宿迁市洋河镇琼池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以下简称洋洁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8)苏1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洋洁酒厂向本院汇入执行款62177元,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余款自动放弃。

扣除本案执行费用2177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6万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申请执行本院(2018)苏1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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