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25号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兰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兰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并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