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02号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龙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饶焕文,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伊韩妃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温莎城堡16号楼5单元1-2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熊巧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涛,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锐,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伊韩妃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