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0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金鼎财富广场1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82281423T。
法定代表人:段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和解款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