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42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峰,男,1997年11月2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定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健,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子雄,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冲,男,1998年12月26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定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娟,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彪,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刑诉[202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峰、段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贺峰、段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程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峰及其辩护人王子雄,被告人段冲及其辩护人陈娟、王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年底起,被告人贺峰先后租赁普定县王某家住宅一楼作为生产场地,租赁普定县黄桶街道青山村陈山老坟组罗某住宅作为车库存放包材、酒,并陆续买来生产“贵州茅台”系列酒的纸箱、瓶子、商标等包材及散酒,并采取灌装、压盖、贴“贵州茅台”商标等方式生产假“贵州茅台”系列酒进行售卖。
2020年3月,被告人贺峰邀约被告人段冲共同采用以上方式生产假“贵州茅台”系列酒,段冲还提供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帮助收取货款。
2020年4月21日,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到普定县生产现场抓获被告人贺峰、段冲,并在现场及到普定县黄桶街道青山村陈山老坟组罗某家住宅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飞天”茅台酒、“中国空军”、“鼠年”、“遵义1935”、“15年”五种假“贵州茅台”系列酒成品共96瓶及假“贵州茅台”胶帽、产品合格证、商标、包装盒等物;
2020年4月26日,到安顺易领物流有限公司普定县营业部“邦德物流”扣押到贺峰、段冲制造并正在寄卖的“飞天”茅台酒48瓶。
经鉴定,以上查获扣押的144瓶“贵州茅台”系列酒属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产品,对应被侵权的同类合格商品的价格总额为344434元。
其中,被告人贺峰与段冲共同生产的“飞天”茅台酒48瓶、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31瓶,对应被侵权的同类合格商品的价格总额为1873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峰、段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罗某、姚某、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认字(20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代收货款信息表、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峰、段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其中,被告人贺峰非法经营数额达3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段冲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18万余元,情节严重。
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段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段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冲系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亦予以采纳。
被告人贺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峰生产的产品未销售成功,其通过物流发的48瓶酒被追缴,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贺峰在本案中系主犯,罪行严重,且无减轻处罚情节,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段冲的辩护人提处对被告人段冲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段冲拒不缴纳罚金,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段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假冒飞天茅台酒89瓶、贵州茅台酒(遵义1935)12瓶、贵州茅台酒(鼠年)6瓶、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31瓶、贵州茅台酒(15年)6瓶及胶桶两个、封口塑料胶布一个、胶帽1620个、产品合格证320张、瓶盖1880个、商标300套、包装盒1780个、手提袋1560个、猴年酒盒15个、酒瓶15个、瓶盖15个,马年酒盒2个、酒瓶1个、金色条装84条、外包装箱1320个、飘带840根、防伪识别说明书900张、芯片340个、防伪识别器9个、封口胶7卷、小酒杯2160盒、30年酒盒92个、酒瓶2840个,由普定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四、作案工具大小压盖机各一个、热风枪一个、电吹风机一个、酒伞三个、打包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