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海波,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苏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