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1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舒兵烟酒门市。
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西环路8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34YGM70。
经营者:舒兵。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舒兵烟酒门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向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的通知书,原告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予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