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间市信誉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龙华店乡北皇亲庄村。
被执行人:马秀普,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河间市信誉渔具厂、马秀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间市信誉渔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河间市信誉渔具厂负担1500元。
因河间市信誉渔具厂、马秀普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河间市信誉渔具厂、马秀普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