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96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特别授权),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特别授权),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黄**家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82MA1U4MN20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经营者:黄**。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华成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裕华裕东路152号。
经营者:黄**。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黄**家电城、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华成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