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609号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熠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A2幢0919室。
法定代表人:窦建华。
被告: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湘陆路2号。
法定代表人:平生福。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梓豪百货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南举西路。
经营者:朱林。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熠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吴江区松陵镇横扇梓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同年9月8日,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