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7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漯海望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鹏。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漯海望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9月9日,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