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3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双拥路与洪盈街交叉口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99773821W。
法定代表人:张南南,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汝州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