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5号 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2号2楼(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石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3幢(1#车间)。
法定代表人:淳俊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震彬,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