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171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黎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笆下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5KRN80。
法定代表人:徐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黎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