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0514号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11层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EBH88B。
法定代表人:洪山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称心如意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YUHB2N。
经营者:林财泉,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钱,公民身份号码441************632。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称心如意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关产品包装上使用涉嫌侵犯原告第28612542号、第26752299号、第2975597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成立并运营答案茶品牌,创新地把“茶+AI+社交”融和一体,运用互联网思维,打造健康有趣的茶饮。
经过原告的努力宣传和运营,前述品牌已取得优异的市场效果并多次获奖,截至2019年6月,已经有超过400家门店加盟。
原告是第28612542号“答案茶”、第26752299号“答案”、第29755975号“答”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过原告长期的运营和使用,上述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的门牌字样、产品名称、茶饮包装等场景上突出使用“答案茶”、“答案”、“答”等字样,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销售出大量产品,获取巨额不法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称心如意奶茶店已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在原告起诉之前本案被告已丧失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