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242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日科,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树,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日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日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