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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夏邑县小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夏邑县小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夏邑县小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6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继鹏,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小周手机大卖场,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胡小周,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小周手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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