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4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建浩,男,l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41020283l。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