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70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华荣,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生,系。
被告: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58幢。
法定代表人:董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乃钰、张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荣、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