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233号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林园37-1号公建。
法定代表人连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三乐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市场街59-3号。
经营者陈金素。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旅顺口区三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