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251号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2983(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安徽科技大厦17层18层。
法定代表人:雍凤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荣事达时代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21240400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春潮花园二区355-1号257室。
法定代表人:许孟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夏浪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JNEJ28(1/1),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稻桶地韩家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史杏琼。
被告:许孟琴,女,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格,女,198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系张军格的丈夫),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史杏琼,女,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控股公司)与被告无锡荣事达时代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夏浪电器有限公司、许孟琴、张军格、史杏琼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国有控股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此款已由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由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