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7民初32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明,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红黄蓝艺术幼儿园,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立春,园长。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红黄蓝艺术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