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693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峥嵘,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峥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