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442号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洪银,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