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吉05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泽鹏,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健身教练,住福建省仙游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海祥,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广东省广州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少华,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一部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樊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曾泽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注册淘宝店铺、微信号等账号,并利用淘宝店铺、微商等方式销售假冒的MCM品牌包,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被告人曾泽鹏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还非法所得。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海祥、朱少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由被告人吴海祥负责联系制假工厂,以出厂价购进假冒的MCM品牌包,被告人朱少华利用QQ、微信等方式销售购进的假冒品牌包,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且尚有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的假冒品牌包存放在其仓库中尚未售出。
被告人吴海祥、朱少华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认罪,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曾泽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注册淘宝店铺、微信号等账号,并利用淘宝店铺、微商等方式销售假冒的MCM品牌包,销售金额为33万余元。
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海祥、朱少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由被告人吴海祥负责联系制假工厂,以出厂价购进假冒的MCM品牌包,被告人朱少华利用QQ、微信等方式销售购进的假冒品牌包,向曾泽鹏销售41万余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
且尚有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的假冒品牌包存放在其仓库中尚未售出。
另查明,被告人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到案后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且三被告人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投诉材料、证人张某、方某1、方某2、苏某、曾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证明、搜查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到案后积极主动上缴所有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泽鹏、吴海祥、朱少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泽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海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扣押曾泽鹏的违法所得20万元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吴海祥、朱少华违法所得18万元、作案工具及未售出的货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处理。
其余扣押财物,发还给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