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360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711849072。
被告:王波,男,汉族,1990年4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张福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510854772。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深圳恒康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恒康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