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41号 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35层3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台皇丽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中路4巷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许良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皇丽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天台皇丽尔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