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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耿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13刑初614号
案件名称吴耿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耿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13刑初61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耿辉,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1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松添,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耿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耿辉及其辩护人郑松添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底,被告人吴耿辉为非法牟利,受同案人“短哥”(另案处理)的招引,在汕头市潮阳区*************住宅旁一临设铁棚内设置制假工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加工灌装假冒香奈儿、古驰及迪奥三个品牌的香水小样产品。

期间,同案人“短哥”负责提供货源、设备及收发货;

被告人吴耿辉则负责雇佣工人灌装加工半成品香水,并向同案人“短哥”收取每瓶0.12元的灌装费。

自同年3月31日起,同案人“短哥”先后将纸箱、香水瓶、香料等生产原料运至上述制假工场,并为被告人吴耿辉安装调试加工设施、演示香水的灌装过程。

同年4月2日开始,被告人吴耿辉以每小时10元至13元不等的价格,陆续雇佣林晓鑫等人利用灌装机和针筒等工具手工灌装假冒迪奥、香奈儿、古驰品牌香水。

同年4月8日,汕头市公安局查获上述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吴耿辉及林晓鑫等5名工人,查扣液体数控灌装机、塑料针筒等一批制假物品及灌装完毕的假冒DIOR(迪奥)等品牌香水小样一批。

经鉴定,上述香水小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估价,价值为405066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游章发、林晓鑫、蒙爱棉、林嘉俊、林伟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耿辉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投诉书,情况说明,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鉴定书,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通话记录,证明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刑事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耿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耿辉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耿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耿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身患疾病,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偏重,请求对被告人吴耿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并当庭出示手术记录,入院、出院记录,病历,病危通知书,证明材料等证据。

公诉人当庭坚持原来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底,被告人吴耿辉为非法牟利,受同案人“短哥”(另案处理)的招引,在汕头市潮阳区*************住宅旁一临设铁棚内设置制假工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加工灌装假冒香奈儿、古驰及迪奥三个品牌的香水小样产品。

期间,同案人“短哥”负责提供货源、设备及收发货;

被告人吴耿辉则负责雇佣工人灌装加工半成品香水,并向同案人“短哥”收取每瓶0.12元的灌装费。

自同年3月31日起,同案人“短哥”先后将纸箱、香水瓶、香料等生产原料运至上述制假工场,并为被告人吴耿辉安装调试加工设施、演示香水的灌装过程。

同年4月2日开始,被告人吴耿辉以每小时10元至13元不等的价格,陆续雇佣林晓鑫等人利用灌装机和针筒等工具手工灌装假冒迪奥、香奈儿、古驰品牌香水。

同年4月8日,汕头市公安局查获上述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吴耿辉及林晓鑫等5名工人,查扣液体数控灌装机1台、塑料针筒等一批制假物品及灌装完毕的假冒DIOR(迪奥)等品牌香水小样一批。

经鉴定,上述香水小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估价,价值为40506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游章发、林晓鑫、蒙爱棉、林嘉俊、林伟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耿辉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投诉书,情况说明,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鉴定书,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通话记录,证明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刑事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耿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请求对被告人吴耿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外,其余辩护意见经查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

被告人吴耿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尚未流入社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耿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液体数控灌装机1台,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子平人民陪审员  陈海潮人民陪审员  李海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佩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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