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49号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年*月19日立案。
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