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39号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2F。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亿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工业园区经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J。
法定代表人:王继松。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亿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