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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鱼台县鱼城镇好客来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3734号
案件名称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鱼台县鱼城镇好客来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鱼台县鱼城镇好客来副食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34号 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淤泥乡岩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

法定代表人:余留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长虹路与机电二路交汇处东首洸河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5。

法定代表人:顾联合。

被告:鱼台县鱼城镇好客来副食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鱼城镇政府西邻路南,注册号:37082760016184。

经营者:董良良。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辉,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鱼台县鱼城镇好客来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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