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06号原告:美国大自然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26-28号金垒商业中心1401室。
法定代表人:毕思德,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英,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世,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冠达鞋业,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899号二层五区198号。
经营者:阚玉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国大自然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冠达鞋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美国大自然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国大自然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国大自然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美国大自然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