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44号 原告:黄超,男,汉族,1974年4月5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阜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1728室。
法定代表人:陈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超与被告上海阜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超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上海阜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黄超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
原告黄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