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50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辉煌,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辉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与被告何辉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