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7250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家家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乾。
被告:宁波市申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蓉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恺托,男。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家家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申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