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0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首席歌厅。
经营者:任征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2,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首席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