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1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龙家店镇泽西超市。
住所地:昌黎县龙家店镇龙家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BTG5M0D。
经营者:李在明,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龙家店镇泽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