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356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生峰,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生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