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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生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356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生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朱生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356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生峰,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生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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