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54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开发区妮妮贡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大润发超市**********位。
经营者:许成亮。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开发区妮妮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