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88号 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艳,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熊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五岳于2020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五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五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
原告王五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