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20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光俊,南,1973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光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光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3月22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525元,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