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1(高新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中山市爱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苗圃镇大岑工业园佳雪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涛,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爱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4400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