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0728号 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大勇,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韧诉被告曲大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韧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