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75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林丹霞服装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林丹霞,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林丹霞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于同年9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