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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德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9民初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德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孝感市德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德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宇济城中城292号。

法定代表人:田金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德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福达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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