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0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德黑兰路534号。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梓轩服饰店(经营者吴艳红),经营场所:小溪塔夷兴大道(新华书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梓轩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后于2020年9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