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6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进区潞城阳宇清洁用品店,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南2101号。
经营者:叶克祥。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潞城阳宇清洁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