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96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换成,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换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